代號Y.C.L.的被告被控強姦、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、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及兩項猥褻侵犯罪,案發於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31日期間在兩處位於新界的住宅單位內,涉及案發時12歲有輕度智障的事主X。
張官判刑時引述X的創傷報告指,X因本案感到羞愧及無助,其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的症狀。X母得知事件後感震驚,自責無法保護女兒。而被告的心理報告則指,邊緣智商的他沒有戀童癖,他高性慾且視X為解決性慾的工具,其重犯機會屬中等。被告的17歲兒子同為輕度智障。
張官指出,患輕度智障的X是被告姪女,這屬加刑因素;又指被告屬嚴重違反誠信,在兩個月內多次犯案且沒有使用安全套,令X有懷孕及患性病的風險。張官續指被告並非與其輕度智障的兒子同住,這或可解釋為何他對X沒有同理心,利用她來滿足性慾,終判被告囚11年。
案情指,X患有輕度智力障礙,智商為60,被告則為X的大伯。自2021年起,X居於寄養家庭,間中會獲安排回家留宿。其家為新界一間村屋,被告及被告父親的寓所亦在附近。X曾於2023年7、8月的周末回家探訪,被告曾在家中拉開X的短褲並強姦X,X曾表示疼痛要求停止,及後被告要求X為他口交,直到X的妹妹入房才停止,事件歷時約10至20分鐘。
在另一個周六,X在被告家中看電視時,被告再次拉開X的短褲,將陽具插入X的肛門,X曾疼痛大叫,被告則一手掩住X的口,另一手撫摸其胸部。此外,在同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,被告曾在父親家中睡房,要求X坐在其大腿上,雙手撫摸她胸部及陰部,直到聽到有人開門時才停止。X在同年9月15日向寄養家長講述事件,最終報案。被告於同月26日被捕,承認曾強姦X及與她肛交等,亦承認過程中沒有使用安全套。X的醫療檢查結果顯示她過往曾發生性行為。
案件編號:HCCC 389/20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