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次被告把4部新電視用垃圾車運到宿舍
9時45分,首被告指示錢昕賢、江卓謙及何秀俊用黑色垃圾袋包住被盜電視,並搬上停泊在大樓外的垃圾收集車,次被告駕駛垃圾車並駛向大閘,他要求駐守大閘的人員洪景陽放行,首被告此時亦尾隨離開,洪相信車上只有垃圾,因此放行。至近10時,次被告將垃圾車停在初級職員宿舍,首及次被告把被盜走的電視機搬入宿舍。
高級懲教主任在宿發現被盜的電視
負責保安的高級懲教主任區晉源,在同月19日前往宿舍2E休息室時, 發現4部被盜電視,其中3部未開箱。
首被告指有同事指上面批准
首被告在警誡下稱,同事霍國光表示,「上面」批准將4部電視搬到職員宿舍,因為有些同事的宿舍沒電視。霍叫他帶3名在囚人士協助搬電視。他將4部電視放在2E室。他因為擔心電視被垃圾車上的廚餘弄髒,所以用垃圾袋包住。
第三被告則稱,首被告是其助手,當日有附屬大樓1樓的物資會被搬到儲物室,故他叫翟樹仁不要上鎖。
首及第三被告當日不涉搬運物資行動
控方指,中班人員可證明首被告和第三被告並沒參與搬運物資行動,二人無權打開儲物室門鎖。閉路電視顯示,二人僅搬運了被盜電視,沒有其他。此外,次被告亦被拍到協助首被告把電視搬到宿舍外。
3名協助搬運的在囚人士是無辜的代理人
控方指,3名曾協助被告搬運電視的在囚人士,均是無辜的代理人,故3人並未有被控。
總懲教主任李家輝供稱,儲物室內的物資只限在院所內使用,職員宿舍不是院所範圍。如有人要取得鎖匙,須同時得到物流主任和高級懲教主任的批准。李在閉路電視片段認出首被告身處儲物室,尾隨搬電視機的在囚人士。李在另一片段確認一輛垃圾車上,有個用黑色膠袋包住,疑似電視機的物體,並駛向宿舍方向。